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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采矿权使用费收缴题目的复函
作者:新疆矿业网    资讯来源:新疆矿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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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采矿权使用费收缴题目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6280号2006年6月1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对采矿权使用费收缴题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采矿权申请人在取得采矿权后,必须缴纳昔时的采矿权使用费,此后,应在每年的630日前缴纳该年度的采矿权使用费。

二、在办理采矿权连续时,申请人在连续批准前已缴纳了昔时采矿权使用费的,在这一财政年度不需再次缴纳。尚未缴纳的,应缴纳昔时的采矿权使用费。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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