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关于我国钨矿等有数资源开发行使和出口等有关题目意见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3]41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你委《关于我国钨等有数资源开发、行使和出口等有关题目意见的函》(发改办产业[2003]1221号)收悉。经研究并结合我部的职责函复如下。
党和国家向导对钨矿的开发行使十分正视,并多次做出紧张批示。1991年国务院决定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以下简称钨等四种矿产)列为国家执行珍爱性开采特定矿种。针对钨矿生产经营存在的凸起题目,2000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由我部与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出《关于增强钨行业综合治理有关题目的关照》([2000]外经贸管发第523号),明确由我部重要负责:一是整理开采企业;二是监管钨矿石和钨精矿的流通;三是清理并整理钨矿小选冶企业;四是实施钨矿开采总量的严酷控制。
按照523号文的要求,
根据中国钨业协会的调查,我部确定我国矿山年产钨精矿控制总量为4.5万吨,并分别下达到各地各矿山企业,2002年和2003年的实施情况总体是好的,开采总量初步得到控制。今年,我部正在将钨矿的治理整理和总量控制的经验推广到锡、锑、离子型稀土的开发管理上,以加大对上风矿产的管理和开采总量控制的力度。
为了进一步解决开采总量仍然过大的题目,我部已经决定从2003年起的三年内停息审批设立的新的钨等四种矿产采矿权。经过三年对钨等四种矿产集中整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非法开采仍时有发生、非法转让有待进一步查处、开采总量有待进一步降低。为此,我部建议:
一、继承深入进行钨等四种矿产的专项整理。依据《矿产资源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对于非法开采处以赔偿资源、环境损失,没收矿产品和已经贩卖矿产品的收入,并处罚款,查封、扣押开采和运输矿产品的工具、设备,情节紧张的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非法转让采矿权查处的力度。
二、要求各矿山企业必须严酷按照批准和分配的开采量开采,擅自超产的,由管理机关处以超产部分产值50%以下的罚款,延续两年超产的可以吊销采矿允许证。
三、增强出口的管理。经营钨等四种矿产出口的企业,出口总量应有严酷控制。